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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约条款
    1. 依照下面载明之条款,及其从业人员及代理商对若干货品之损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对于飞信方面必需承担之责任,则负责赔偿金额,限于载明之金额范围内。因此请托运人对责任及瑕疵无法明确归飞信者,于任何运送环节区域,自行投保。
    2. 本托运单《运输合约条款》之"A飞信CEX"系指西安飞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本托运单上的"飞信飞信快递"简称"系指西安飞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它们位于托运人所在之国家或地区内从事专差物品递送业务,无论用「飞信飞信快递」或其它名称均属之。"货品"一词是指本公司所承运的任何货箱或袋内的物品与资料。
    3. 飞信所担任实施的任何业务必须受本条款之约束。飞信对企图改变本条款或与本条款相抵触之任何协议将不予承认,若需变更本条款则必须经由飞信相关公司签字盖章或经由飞信或飞信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生效,否则,本托运单及背书《运输合约条款》将被默认构成飞信和其托运人之间的完整合约书。
    4. 飞信从事快运业务,携带资料或货品须遵照本条款办理,如欲改变本条款,必须依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办理,但运送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之国家法律规定。飞信保留其拒绝为任何人运送任何资料或物品之权力(包括公司行号在内),即是否接受运送任何种类货品悉由飞信考量决定。
    5. 飞信负责随时接受托运人要求在双方同意目的地之间运送除本条款第14条规定之外的任何资料或货物。托运人有义务依照费率标准付清运费。飞信保留使用任何路线和程序运送资料或货品之权利,亦可由继续之运送者依其搬运、储存和运送方法办理资料或货品之传送。
    6. 飞信将随时通知并拒绝为托运人运送任何飞信无法接受承运之货品(请详阅第14条)。依行业通则,飞信随时有权检查托运人所委托运送之货品,在实施此项保留权利时,飞信并不保证需要运送的货品,运送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其它国家地区时不会触犯本国或这些国家之法律。
    7. 飞信任何运送报价费率系包括自起运地至目的地之运输费用、提货派送费用等,但不包括目的地城市或国家对该货品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如因所托运货品而引起有关海关或相关单位的扣留、罚款、以及其它意外损失情况,此托运人应负责赔偿飞信因衍之罚款或损失。
    8. 飞信可提供包装物品,但为保证托运人交运资料或货物之安全,严谨包装属于托运人当然责任,包括将资料或货品置于任何容器或包装物中,然后交由飞信将包装好之资料或货品运送给指定收件人。由于包装不当以致资料或货品损坏及遗失,应属托运人应自行承担之责任。飞信对因包装不善、收件人地址不详、不正确等,将不承担运送延误、破损或遗失的赔偿责任。
    9. 托运人必须据实申报托运内容,并在托运单上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相关内容,否则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由托运人自行承担,本托运单的第四联即寄件人联是交托货品的凭证,凭此联可在自交托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交托飞信办公地点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受理。
    10. 飞信仅是负责运送属于托运人之资料或货品。托运人应据此承诺,保证接受上述合约条件,不独是代表其本身而且也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对货品有权益的其它人士。如果由于托运人违反本合约以致飞信遭受损失和费用,将由违反本合约之托运人负责赔偿飞信之相应损失。
    11. 飞信对于其保管、控制期间托运人之货品负责,并依本文第二条,由于飞信从业人员疏忽造成损失或损害准予赔偿。赔偿额按货品是否保价来理赔。除上述规定外,飞信将不负其它相关或连带赔偿责任,尤其是托运人间接损失。双方同意所称之间接损失包括商业、财务或其它间接损失,亦包括权益和效用在内等。因货品运送途中延误所造成托运人之损失,而此项延误并非飞信所能控制,如:航班取消、延误、交通事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则飞信将不承担责任。
    12. 飞信对托运无保价货品的损害赔偿支付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其同等金额。如货品实际价值高于100元人民币时,托运人应向飞信申明价值并投保,飞信将根据所申明价值收取1%的保价费。货品是否保价由托运方自愿选择。如需保价,应据实填写保价金额并交纳保价费。保价货品如遗失、损毁或短少,托运人有义务和飞信提供能证明货品价值之相关文件,飞信将按照据以计算实际损失之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货品的保价金额。飞信对于货品的商业价值和货品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13. 托运人向飞信要求有关义务及责任索赔,须于货品到达目的地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将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力)。30日内得以书面形式在交托地向飞信提出,并随附相关之证明材料,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付清的情况下方可受理: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相抵消。
    14. 飞信对下列之物品拒绝承运:国家明令禁运货品、有碍风化之书报照片、货币、贵重金属、各类有价证券、古董文物、毒品、军火、信函等。任何托运人委托飞信运送此类项目,并因此而使飞信遭受相关国家或地区法令法规处罚,应由托运方赔偿飞信因此而产生之全部相关国家地区或个人向飞信索赔和罚款等。飞信并将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此项货品,包括其放、退还或依相关国家地区法令法规销毁等。本合约第5条之检查权适用于本款条文。
    15. 飞信并非航空事业者,本文系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和以后年份之运送条约和立法而制定。飞信仅为担任托运人之代理者,负责将资料或货品交给指定之航空公司,并且并不影响其代位求偿之普通权力,飞信有权向航空公司收回因丢失、损坏或支付费用之赔偿金,因托运人所遭之损失,系由飞信代表托运人索赔。